(2013)琼立一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清畴等19人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清畴,王祚恩,谢云青,薛献柏,吴健刚,符曼,谢素娟,韩健,李秋娥,符碧云,林道赓,张光平,谢钢,韩东勇,云天豪,韩力定,庄丽萍,陈虎,邢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清畴,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祚恩,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云青,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献柏,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健刚,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符曼,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素娟,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健,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秋娥,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符碧云,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道赓,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光平,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钢,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东勇,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天豪,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力定,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庄丽萍,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虎,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容,女。上诉人韩清畴等19人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文昌市人民政府针对文昌市医改办《关于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人员分流安置的请示》,作出文府函(2013)110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人员分流安置的批复》,要求文昌市医改办负责书面通知包括19名起诉人在内的86名基层医疗机构人员依时按要求申请办理有关手续。2013年7月22日,文昌市卫生局向文昌市各个镇卫生院作出文医改办(2013)13号《文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办理分流人员安置手续的通知》,要求各个镇卫生院及时通知包括19名起诉人在内的33名分流人员务必于2013年8月15日之前前往市医改办办理分流手续。上述批复、通知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卫生局在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针对文昌市各镇人民政府、文昌市人民政府直属各有关机关单位、文昌市医改办、文昌市各镇卫生院所做出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韩清畴等19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韩清畴等19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卫生局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府函(2013)110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人员分流安置的批复》,是针对文昌市医改办的《关于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人员分流安置的请示》所作出的回复;文昌市卫生局作出的文医改办(2013)13号《文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办理分流人员安置手续的通知》,是文昌市卫生局向文昌市各个镇卫生院作出的内部通知。上述批复、通知属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