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吴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