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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宋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吴某,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