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继辉与赵国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辉,赵国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辉,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赵国振,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继辉与被执行人赵国振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继辉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赵国振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继辉人民币497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