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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结娣与江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娣,江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47号原告陈结娣,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海林,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结娣与被告江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结娣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结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结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陈结娣减半负担162元。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