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县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