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9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925-1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579号媒房公寓B栋2029房。法定代表人罗强。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