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赵某某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土族,生于1936年7月7日,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市。案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745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某某居住的房屋及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