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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仕全与张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仕全,张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83-1号申请执行人曾仕全,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张元辉,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曾仕全与被执行人张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曾仕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元辉支付借款本金140000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元辉外出去向不明,在银行和车管部门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元辉与案外人张绍溪共同共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借款本金140000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执行人张元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曾仕全人民币借款本金140000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二、终结(2013)龙泉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仕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征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