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房克瑞与王建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克瑞,王建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514-2号原告:房克瑞。委托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代表人:李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克瑞与被告王建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克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房克瑞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