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福祥,陆韵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95-1号申请人:赵福祥,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明珠路新区*栋。被申请人:陆韵诗,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站后巷**号。关于申请人赵福祥与被申请人陆韵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韵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韵诗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覃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