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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胡中平与陈银,刘云凤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142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刘某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胡某某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