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非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振等38人与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振,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非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徐振,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振等38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磐石市劳人仲字(2013)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振38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磐石市劳人仲字(2013)第11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