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林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马林。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全,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原告马林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唐卫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的委托代理人李玲玲、被告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林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5月4日离婚,同月两人婚生女杨思语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告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事宜,并领取了全部赔偿款,但被告未将赔偿款中的相应份额支付给原告。2010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两年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军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在一年内向原告还款。经审理查明,马林、杨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5月4日离婚。2010年2月22日,杨军向马林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50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两年内还清。后杨军未还款,马林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杨军确认欠款50000元的事实,但未按承诺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马林要求杨军归还欠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林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