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佟金凤,孔凡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佟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孔某某,住肇东市。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某某诉称,2002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期间一名女孩孔艳秋10岁。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现被告已经离家出走三年,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孔艳秋由原告抚养。被告孔某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份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期间一名女孩孔艳秋10岁。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打仗,被告离家出走三年,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孔艳秋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肇东市五里明镇五里明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孔艳秋10岁,因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孔艳秋10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0元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连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