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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72号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