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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与被告侯锡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安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唐妹,李四贞,侯锡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侯唐妹。原告李四贞。被告侯锡苟。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与被告侯锡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唐妹、李四贞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锡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唐妹、李四贞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唐妹、李四贞撤回对被告侯锡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侯锡苟负担。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