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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聂文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该公司职员。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贺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航的委托代理人段长烁,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文贤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原唐山国丰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在2008年3月28日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我公司已依约履行完全部义务,经核算,唐山国丰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1266900元,2011年唐山国丰冶金轧辊有限公司由被告收购上述债务转移给被告承继。2011年10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债务重组分期付款协议一份,约定我公司自愿放弃66900元,被告在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欠款600000元,在2012年1月15日前给付600000元。到期后,被告分两次给付650000元,下余55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均对欠款数额无异议,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