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博与张波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张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博,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波涛,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博与被执行人张波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3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40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