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仁和、孙德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仁和,孙德泽,徐绍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辉,该公司职工。被告孙仁和。被告孙德泽。被告徐绍荣。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仁和、孙德泽、徐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向辉,被告孙德泽、徐绍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仁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孙仁和于2012年3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于2013年3月30日到期,该笔借款由孙德泽、徐绍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预期、欠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仁和、孙德泽、徐绍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德泽辩称,被告孙仁和借款属实,其为被告孙仁和担保属实。被告徐绍荣辩称,为被告孙仁和担保属实,但被告孙仁和告知仅贷款400000元,其不知晓被告孙仁和贷款600000元。被告孙仁和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孙仁和、孙德泽、徐绍荣与原告签订农村信用社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围子农信)个高保借字(2012)第070号,合同约定,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6日,被告孙仁和、孙德泽、徐绍荣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组成共同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在贷款人处连续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仁和的最高贷款额为600000元,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孙仁和于2012年3月31日从原告处贷款600000元,期限至2013年3月30日,同日,原告将现金600000元存入被告孙仁和××××××帐号,被告孙仁和在贷转存凭证上签名。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未偿付。再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批复,同意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昌邑市农信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被告孙仁和的账户明细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孙仁和在转贷存凭证签字和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表,足以证明原告发放贷款义务已经完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仁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孙德泽、徐绍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被告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孙仁和追偿。被告徐绍荣对其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仁和偿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德泽、徐绍荣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德泽、徐绍荣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孙仁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9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