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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温志刚与被告刘丽红、崔京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刚,刘丽红,崔京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温志刚,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丽红,女,52岁,汉族,工人。被告崔京鲁,男,54岁,汉族。原告温志刚与被告刘丽红、崔京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被告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分几次向我借款14万元,被告刘丽红为我写下了欠条三张,后来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至今未还,综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14万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6日,被告刘丽红自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3年2月1日,被告刘丽红自原告处借款75000元,2013年3月2日,被告刘丽红自原告处借款45000元,此三笔借款分别由被告刘丽红出具了书面借据,共计14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刘丽红为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据可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据,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现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既不偿还借款,又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红、崔京鲁给付原告温志刚借款140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赛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