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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傅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南三巷3号楼2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李亮,山东联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一街3内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聂振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