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傅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南三巷3号楼2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李亮,山东联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市府东一街3内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聂振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