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海裕、陈水霞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海裕,陈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靖执审字第12号申请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南靖县计生局),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计生局法制股长。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叶海裕,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水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叶海裕、陈水霞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10日,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以被执行人叶海裕、陈水霞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8日生育一男孩,2013年1月26日生育第二男孩,其生育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再生条件,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3)第1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56498元。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3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3)第1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叶海裕、陈水霞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南靖县计生局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3)第1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叶海裕、陈水霞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564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嘉雄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美丽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