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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9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69号。代表人:徐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浙利,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袁轶琼,该单位职员。被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神马岛。代表人:刘艳森,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该所系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敏骥,该事务所职员。委托代理人:翟建立,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