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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俊廷。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