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民初字第6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钟正世、钟宋世等与钟兆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世,钟宋世,钟祥世,钟春兰,钟春英,钟希英,钟兆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746号原告钟正世。原告钟宋世。原告钟祥世。原告钟春兰。原告钟春英。原告钟希英。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正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兆颛。委托代理人韩瑞祥,系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世、钟宋世、钟祥世、钟春兰、钟春英、钟希英与被告钟兆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正世、钟宋世、钟祥世、钟春兰、钟春英、钟希英撤回对被告钟兆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