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风海与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海,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田风海,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法定代表人姚斌。被告李红旭,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风海与被告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田风海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