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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风海与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海,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田风海,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法定代表人姚斌。被告李红旭,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风海与被告鹤壁市花尖脑砂石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李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田风海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