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荣发庆与郑成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发庆,郑成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荣发庆(曾用名:荣伏庆),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西林,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天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成章,男,58岁,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发庆诉被告郑成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发庆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发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发庆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荣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