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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5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姜红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仕,胡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595-2号申请执行人姜红仕。被执行人胡秀梅。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秀梅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秀梅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1796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海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秀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