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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丽与罗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系湖北省十堰市城区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罗海燕,原系湖北省十堰市城区信用联社职工,现下落不明。我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丽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