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李风全与于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全,于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风全。委托代理人:迟春岷。被告(反诉原告):于建军。委托代理人:张忠双,山东省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凤全与被告于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风全诉称,2011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于建军在海阳市二十里店镇靠山村村委办公室门前因琐事与原告李风全发生争执,被告于建军用拳头将原告李风全面部打伤,致原告住院治疗。经公安部门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4025元、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159.95元、误工费159.95元、交通费50元,共计4605.9元。被告于建军辩称,我与原告打架是事实,我也受伤,原告喝酒了,是原告先动的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1年12月19日,在村委办公室门前,原告李风全与被告于建军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李风全称,下午3时30分左右,原告到村委办公室找副书记赵桂民要工资,与其发生不愉快。出来后,和本村村民聊天过程中,于建军开车过来了,下车就骂原告,原告回骂,发生争执期间互相点打,于建军抓住原告右手的无名指,朝原告面部打,原告没有还手,直至民警来到现场。被告于建军称,下午3时40分左右,被告开车往家走,当被告走到靠山村办公室门口时,看见村民李风全在比比划划的在说什么,李风全这时看见我开车过来就用手点打并骂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用拳头朝被告右脸打了一拳,双方对打,村民赵桂民报警。2012年8月6日,海阳市公安局调解终结,未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受伤当日,均入住海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12月26日出院,住院7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25元、伙食补助费210元(每天30元按7天计算)、护理费159.95元(妻子孙成英护理按农村居民每天22.85元计算计算7天)、误工费159.95元(按农村居民22.85元计算7天)、交通费50元(出院打的50元),共计4605.9元。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及计算方法无异议。被告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12月27日出院,住院8天,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3138.27元、误工费182.8元(住院8天每天22.85元)、护理费182.8元(妻子孙绍花护理住院8天每天22.8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40元(每天30元计算8天),共计3743.87元。被告称门诊病历和住院收费票据洗衣服搅碎了,提供医院结算发票,原告称未打被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始票据和门诊病历,请求依法认定,对其他证据及计算方法无异议。公安调查在场人荆桂忠称,原告李风全与被告于建军因为电费的问题发生争执,李风全用拳头朝于建军的右脸打了一拳,于建军朝李风全的嘴上打了一拳,双方互相厮打,被我和其他村民拉开,于建军叫赵桂民报警,事件平息;在场人于文涛称,是于建军打李风全,李风全没有还手。我拉架时,于建军隔着我用脚踢李风全,我报了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用药明细、住院病历、被告提供的结算发票、用药明细、住院病历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应互相保持克制,妥善解决纠纷。但原、被告却发生相互厮打,致双方受伤,应当相互赔偿双方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的门诊病历及住院收费票据未能向法庭提供,但其结算发票、住院病历与用药明细可以证明被告住院及费用支出这一事实。故被告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损失4605.9元由被告赔偿,被告损失3743.87元由原告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建军赔偿原告李风全4605.9元;二、反诉被告李风全赔偿反诉原告于建军3743.87元。以上相抵后,被告于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李风全862.0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建军承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李风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丛 艳审判员 孙洪杰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