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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仲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仲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刘存玺,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秀云与烟台龙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字(2013)第191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