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秦才捷与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才捷,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068号原告:秦才捷,女。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伦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才捷诉被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才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才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才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才捷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