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金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郑桂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桂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桂荣,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代表人赵国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农行平顶山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玉生,农行平顶山支行工作人员。上诉人郑桂荣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叶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行叶县支行于1999年8月12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桂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7日作出(1999)叶经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郑桂荣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叶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叶民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郑桂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桂荣,被上诉人农行叶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崔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2)叶民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绿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