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雷龙友与吴洪亮、徐淑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龙友,吴洪亮,徐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雷龙友,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吴洪亮,驾驶员。被告:徐淑华,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代表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龙友与被告吴洪亮、徐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雷龙友于2013年11月25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雷龙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雷龙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