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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孙东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孙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必煌,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东友,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东友名下位于全椒县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XXX幢XXX、XXX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