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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3号申请人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圣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香梅,女,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1020004220062981,票面金额27000元,出票人南京伯奢咏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盐仓桥支行,收款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