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张振春、王传好、丛志锋、吴爱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张振春,王传好,丛志锋,吴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张振春,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传好,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丛志锋,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吴爱翠,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张振春、王传好、丛志锋、吴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3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