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青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