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菊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菊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阳明山庄013栋502号。法定代表人李裕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杨菊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菊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菊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3元,由原告长沙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赞审 判 员  黎春林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