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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负责人陈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辉,男,1976年2月26日生。被告刘高峰,男,1974年2月5日生。被告张丽,女,1972年1月12日生。被告刘洪涛,男,1983年11月30日生。被告司高丽,女,1979年6月1日生。被告徐勇,男,1981年2月23日生。被告张玉琴,女,1979年6月8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于2011年3月9日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高峰、张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刘洪涛、司高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徐勇、张玉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三户均承担联保小组连带责任。合同条款签订后,依据借款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应于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每月9日前归还原告当期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未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六被告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向六被告催要,六被告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条款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六被告依照借款合同条款约定结清贷款本息,被告刘高峰、张丽支付给原告本金人民币34590.35元,被告刘洪涛、司高丽支付给原告本金人民币26107.99元,被高徐勇、张玉琴支付给原告本金人民币34607.9元,及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于2011年3月9日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高峰、张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刘洪涛、司高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徐勇、张玉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三户均承担联保小组连带责任。合同条款签订后,依据借款合同条款约定,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应于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每月9日前归还原告当期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未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刘高峰、张丽欠原告借款本金34590.35元及利息,被告刘洪涛、司高丽欠原告借款本金26107.99元及利息,被高徐勇、张玉琴欠原告借款本金34607.9元及利息,上列被告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六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但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六被告作为借款联保人,应对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高峰、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本金34590.35元及银行同期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约定利息执行,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刘洪涛、司高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本金26107.99元及银行同期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约定利息执行,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三、被告徐勇、张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本金34607.9元及银行同期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约定利息执行,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四、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刘高峰、张丽、刘洪涛、司高丽、徐勇、张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窦战勇审判员  闫胜义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庆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