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三友正和建筑材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赵拴春等-执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0038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三友正和建筑材料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拴春被执行人赵领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拴春名下存款。扣划被执行人赵领欣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战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