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与范扬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范扬路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73号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号楼﹤4-2﹥室。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玲芳,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扬路,系东莞市常平惠联毛织厂业主。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扬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范扬路所有的慈星牌全电脑横编机。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6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范扬路所有的慈星牌全电脑横编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