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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康红利与张西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康红利。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小光,总经理。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利诉被告张西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西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张联合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立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