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太波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太波,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郭太波。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永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太波与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已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注销,现已注销,故退出诉讼。审理中,原告郭太波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太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7.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457.5元,由原告郭太波负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