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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太原市浮选药剂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虎,太原市浮选药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太原市浮选药剂厂,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王家峰村。投资人梁军,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