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行非诉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计生局与饶勇、吴文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饶勇,吴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行非诉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饶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吴文敏,女,1977年1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系被执行人饶勇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思人口计生征字(长坝乡)(2013)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饶勇、吴文敏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饶勇、吴文敏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计生征字(长坝乡)(2013)第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何齐礼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加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