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家年与董传俊、付承菊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年,董传俊,付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72-1号原告:李家年,女,汉族。被告:董传俊,男,汉族。被告:付承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年与被告董传俊、付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传俊、付承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李家贵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董传俊、付承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李家贵坐落于长丰县双墩镇双凤大道地税分局院内1幢202室房产一套(产权证:长丰字第10003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