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孙俊义与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等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义,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哈知初字第195号原告孙俊义,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厂长,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淑辉,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气阀厂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影,女,1980年4月30日生,满族,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气阀厂副总经理。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陈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崔中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生,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辉,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生,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泰达,男,1985年7月27日生,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汇达水暖阀门商店业主,经营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向阳(西)区保卫路,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告孙俊义与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被告乔泰达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俊义的委托代理人孙淑辉、王影,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生、王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泰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俊义诉称:孙俊义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2004年11月3日获得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该专利解决了排气阀防粘连的技术难题,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并得到了广大用户和经销商的认可和赞赏。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明知孙俊义享有防粘连自动排气阀专利权,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侵权产品数量多,给孙俊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1.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被告乔泰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孙俊义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被告乔泰达赔偿原告孙俊义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被告乔泰达负担。后��俊义以其涉案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2013年10月10日期满为由,撤销了关于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被告张泽辉、被告乔泰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孙俊义专利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被告博成水暖公司辩称:1.博成水暖公司生产的“必安阁”、“梦之星”全自动排气阀产品,是张泽辉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使用的专利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孙俊义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博成水暖公司没有侵权行为。2.孙俊义称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恶意生产、销售孙俊义享有专利功能的全自动排气阀,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概念理解错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专利功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孙俊义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功能一致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请求错误。3.乔泰达不是博成���暖公司的销售商,孙俊义与乔泰达系恶意串通,以达到在哈尔滨诉讼的目的。乔泰达应对自己产品的来源提交证据,若不能证实产品来源,本案应当移送博成水暖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博成水暖公司与张泽辉之间没有合伙经营关系,只是张泽辉将其商标和专利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生产实施,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驳回孙俊义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泽辉辩称:1.张泽辉是“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的专利权人,张泽辉将该专利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实施。张泽辉的专利技术特征与孙俊义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张泽辉没有侵犯孙俊义的专利权。2.孙俊义称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恶意生产、销售侵犯孙俊义专利功能的全自动排气阀,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概念理解的错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专利功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孙俊义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功能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功能一致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请求错误。3.张泽辉将“必安阁”商标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实施,张泽辉的专利技术特征与孙俊义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同。4.博成水暖公司确实生产了张泽辉授权专利技术的涉案产品,但张泽辉与博成水暖公司不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驳回孙俊义的诉讼请求。被告乔泰达没有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孙俊义、博成水暖公司和张泽辉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孙俊义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专利年费票据及专利检索费票据、检索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拟证明:1.孙俊义专利权合法有效;2.涉案专利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裁定有效。证据A2.排气阀公告。拟证明:孙俊义对外宣传专利产品及技术情况。证据A3.张泽辉身份信息表、博成水暖公司营业执照、张泽辉申请“必安阁”注册商标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异议申请书。拟证明:1.博成水暖公司与张泽辉是合伙共同经营关系,张泽辉将其商标“必安阁”授权许可给博成水暖公司使用,并共同生产、销售涉案全自动排气阀产品。2.张泽辉是适格被告。证据A4.张泽辉出具的“保证书”。拟证明:2007年张泽辉生产假冒孙俊义“中权”牌专利产品销售全国。孙俊义起诉张泽辉,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张泽辉于2012年3月14日给孙俊义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再侵犯孙俊义专利权自愿赔偿50万元。张泽辉明知孙俊义有专利权,却故意生产、销���侵权产品。证据A5.“必安阁”、“梦之星”全自动排汽阀说明书、“全国各地商店销售‘必安阁’、‘梦之星’侵权排汽阀数量统计表”及收据36张、“必安阁”、“梦之星”产品照片33张、通知函、特快专递单回执及网上查询单。拟证明: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据A6.乔泰达出具的《收据》2张、名片1张、通知函、特快专递单回执及网上查询单。拟证明:孙俊义发现乔泰达销售“必安阁”全自动排汽阀时就发通知函告知乔泰达侵权,乔泰达继续恶意销售侵权产品。证据A7.乔泰达销售的“必安阁”全自动排气阀实物1个及照片4张。拟证明:“必安阁”全自动排气阀与孙俊义专利技术不同的是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孙俊义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是锥面。证据A8.陕西榆林销售的“梦之星”全自动排气阀实物。拟证明:“梦之星”全自动���气阀是博成水暖公司和张泽辉生产、销售的。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对孙俊义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孙俊义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看,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具体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做进一步说明。孙俊义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写明保护该专利的功能。对证据A2的真实性有异议,是自己印制的,该公告不能证明其向公众做过宣传。证据形式不合法,是孙俊义的单方陈述。对证据A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商标异议理由记载的“共同经营”只是张泽辉授权商标和专利给博成水暖公司,不能证明张泽辉参与博成水暖公司的生产销售。对证据A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张泽辉以前有侵权行为,不能证明现在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张泽辉只是将其注册商标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其涉案侵权产品是博���水暖公司生产、销售的,与张泽辉没有关系。对证据A5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构成侵权;对排汽阀数量统计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孙俊义自制的证据。对其他36张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合法有效票据,该票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侵权。对通知函及特快专递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侵权。对证据A6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正规票据,没有写明排气阀的名称、型号,不能证明是在乔泰达处购买的产品,博成水暖公司没有向乔泰达发过货。通知函及特快专递单回执与本案无关。证据A7从外观及内部结构看是博成水暖公司生产的产品,对产品上盖的公章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在乔泰达处购买的。博成水暖公司产品的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孙俊义的专利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博成水暖公司产品的浮球下部没有落在进水套上,而是浮球中部的凸沿落在进水套上,球本身不与壳体接触。孙俊义专利的进水口是专门制做的,博成水暖公司生产的进水口是标准件,市场上买来即可使用。证据A8“梦之星”全自动排气阀是博成水暖公司生产的,但生产技术与孙俊义专利权利要求技术不同。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B1.商标转让协议书。拟证明:张泽辉将商标使用权永久转让给博成水暖公司。证据B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份。拟证明:博成水暖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有自己的专利权。证据B3.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拟证明:张泽辉是涉案产品的专利申请人,并将其专利权授权给博成水暖公司使用。孙俊义对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B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商标转让不符合国家规定,商标权还是张泽辉的。该证据能证明博成水暖公司和张泽辉是合伙���营。对证据B2、B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乔泰达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孙俊义举示的证据A2排气阀公告是告知销售商“中权”牌全自动排气阀是专利产品,属于有效证据,应予采信,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对其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孙俊义举示的排汽阀数量统计表、购买涉案产品收据,虽然不是正规票据,但票据上均有销售商加盖的公章,出具票据的销售商与排汽阀数量统计表中的城市一致,且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承认“必安阁”、“梦之星”全自动排汽阀是自己生产的,故其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对该证据应予采信;证据A6中的《收据》上加盖有乔泰达商店的公章,被诉侵权物上加盖的公章与票据上的公章一致。特快专递邮件记载签收人为乔泰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乔泰达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乔泰达收到了通知函,博成水暖公司、张泽��对其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孙俊义对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举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孙俊义、博成水暖公司和张泽辉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予认定。本院查明:孙俊义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2004年11月3日获得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包括壳体、浮球、阀座,壳体底部有进水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其特征在于进水口上的进水套高于壳体底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其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防粘连功能的自动排气阀;由于浮球不与壳底接触,且进水套用铜制成,进水套的锥面与浮球为线接触,所以不会产生腐蚀,这样就防止了由于腐蚀造成的锈块粘连,避免了跑水事故的发生。2012年7月10日,孙俊义交纳专利年费2000元。2005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07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案外人孙琪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2008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内容为:专利号:ZL200320112523.2;专利名称:“防粘连自动排汽阀”;让与人:孙俊义;受让人:长春市生资市场华佳物资经销处;许可种类:普通许可;使用费:5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2012年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内容为:专利号:ZL200320112523.2;专利名称:“防粘连自动排汽阀”;让与人��孙俊义;受让人:长春市二道区金浩物资经销处;许可种类:普通许可;使用费:33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孙俊义的涉案专利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长春市中权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实施,使用“中权”注册商标生产排汽阀产品。长春市中权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曾发出《排汽阀公告》,以图示声明其产品系“专利产品”。2012年3月14日,张泽辉出具《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张泽辉、丁小娟因利益驱动,生产并销售了侵犯孙俊义“中权”牌注册商标及专利权的产品。现两人特向孙俊义赔礼道歉,表示歉意。今向孙俊义作如下保证:1、今后不再生产或销售侵犯孙俊义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如果张泽辉及亲属再次侵犯孙俊义任何一项专利权或商标权,自愿赔偿孙俊义50万元。张泽辉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2012年10月3日获得ZL201220101743.4“一种长方形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长方形自动排气阀,包括上阀盖与下阀体通过螺丝栓连接,其特征在于上阀盖一侧安装阀门主体,阀门主体通过L形杆与浮漂连接;阀门主体内部的中部设置有凸嘴,在阀门主体的一侧设置有圆柱形滑塞,圆柱形滑塞设置有两个凹槽,一个凹槽设置在一端头部,凹槽内部安装胶堵,另一个设置在中间,用于L形杆的自由滑动;L形杆一端设有拨头,另一端直接与浮漂焊接;下阀体的一侧设有侧连接件;连接件内部设有挡网沿,挡网沿下部有过滤网,过滤网有塑料边部;连接件上部有一体式盖母,在一体式盖母的边缘部设置有六个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长方形自动排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浮漂是由两个半圆状拉伸体做成,半圆状拉伸体口端外有��沿。张泽辉于2012年5月2日申请,2012年11月14日获得ZL201220190604.3“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为:1.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上阀盖与下阀体通过螺丝栓连接,其特征在于在上阀盖的上端一侧安装阀门主体,阀门主体通过连接销与钩形杆连接,所述的连接销起转轴作用;阀门主体内中部设置有凸嘴,在阀门主体内部凸嘴的一侧设置有圆柱形滑塞,所述圆柱形滑塞设置有两个凹槽,一个凹槽设置在一端头部,凹槽内安装胶堵,另一个设置在中间,用于钩形杆的自由滑动,所述的钩形杆是用不锈钢片做成的,钩形杆一端设有拨头,另一端直接与浮球焊接;在下阀体底部设置有连接件与管道连接,所述连接件内部设有挡网沿,挡网沿下部有过滤网,所述的过滤网有塑料边部;连接件与孔内侧有凹槽和密封圈,连接��上部有一体式盖母,在一体式盖母的边缘部设置有六个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其特征在于,钩形杆是用不锈钢片做成的呈J形。2012年10月15日,张泽辉与博成水暖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许可博成水暖公司长期使用商标注册号为“9779874”的“必安阁”商标。2012年10月30日,张泽辉与博成水暖公司签订《专利授权使用证明》,内容为:张泽辉将“一种长方形自动排气阀”和“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博成水暖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博成水暖公司印制的“必安阁”、“梦之星”全自动排汽阀说明书,主要内容为:“必安阁”、“梦之星”全自动排汽阀,广泛应用于暖通工程、热水工程、消防工程、地暖空调压力容器、自动排出气体、防止水溢出,确保管路安全。2013年4��29日,博成水暖公司对孙俊义申请注册“必安格+拼音”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主要内容为:博成水暖公司与张泽辉共同经营,已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及授权书,现委托北京世金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孙俊义申请并经贵局初审公告,刊登在中国商标网上的第10608078号“必安格+拼音”商标,向贵局提出异议申请。2013年6月5日,张泽辉与博成水暖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张泽辉)乙(博成水暖)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商标名称:必安阁。三、商标注册号:9779874。九、商标转让时间:2013年6月5日。十四、商标权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3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3.付款时间: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8日付清。2013年6月26日,孙俊义授权实施专利的长春市���城锅炉排汽阀厂分别给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丁小娟发出《关于侵犯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和孙俊义的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函》,告知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丁小娟,其生产、销售的“必安阁”牌全自动排汽阀涉嫌侵犯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2013年6月28日,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给乔泰达经营的汇达水暖商店发出《关于侵犯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和孙俊义的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函》,告知乔泰达,其销售的“必安阁”全自动排汽阀涉嫌侵犯专利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乔泰达经营的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汇达水暖阀门商店(以下简称汇达水暖商店)于2013年6月29日和10月5日出具销售“必安阁”排汽阀《收据》,单价分别为130元、120元。该《收据》上加盖的“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汇达水暖阀门商店”印章与被诉侵权物排汽阀上加盖的印章一致。被诉侵权物排汽阀的标贴上标注:“必安阁”商标、型号:“ZP-WS型自动排汽阀”、“河北任丘博成水暖器材厂”等字样。经庭审比对,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生产的“必安阁”排汽阀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壳体、浮球、阀座,壳体底部有进水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进水口上的进水套高于壳体底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是否侵犯了孙俊义的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本院认为:孙俊义的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亦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被诉专利侵权物“必安阁”牌排汽阀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均包括壳体、浮球、阀座,壳体底部有进水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进水口上的进水套高于壳体底部,浮球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等相同技术特征。所不同的是,被控专利侵权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防粘连功能的自动排气阀;由于浮球不与壳底接触,且进水套用铜制成,进水套的锥面与浮球为线接触,所以不会产生腐蚀,这样就防止了由于腐蚀造成的锈块粘连,避免了跑水事故的发生。被诉专利侵权���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与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一样,都是为了实现进水套的上表面与浮球为线接触,不会产生腐蚀,防止由于腐蚀造成的锈块粘连。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替换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是以与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进水套的上表面与浮球为线接触的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防止由于腐蚀造成锈块粘连的基本相同的效果。足以判定,被控专利侵权物具有的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特征等同。被控专利侵权物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关于被诉侵权物的进水套上部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辩解与事实相悖,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张泽辉的ZL201220101743.4“一种长方形自动排气阀”、ZL201220190604.3“一种长方形偏嘴立式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均在孙俊义涉案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之后,不能对抗孙俊义的涉案专利。博成水暖公司关于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物已经取得张泽辉授权、专利侵权物与张泽辉专利一致的抗辩主张,不能成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未经涉案专利权人孙俊义许可,生产、销售专利侵权物,构成专利侵权。博成水暖公司是专利侵权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论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生产、销售的专利侵权物侵害孙俊义涉案专利权,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泽辉在与博成水暖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专利使用证明》之前,就已出具《保证书》,对生产并销售侵犯孙俊义“中权”牌注册商标及专利权的产品向孙俊义赔礼道歉,向孙俊义保证今后不再生产或销售侵犯孙俊义专利权的产品,如果张泽辉再次侵犯孙俊义任何一项专利权,自愿赔偿孙俊义50万元。博成水暖公司在致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异议申请中,承认博成水暖公司与张泽辉是共同经营。故张泽辉是利用博成水暖公司实施侵害孙俊义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张泽辉和博成水暖公司构成共同专利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孙俊义经济损失的责任。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关于没有侵犯孙俊义专利权,博成水暖公司与张泽辉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以及张泽辉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乔泰达在收到《关于侵犯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和孙俊义的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函》专利侵权警告后,已知涉案专利权的存在。乔泰达是专营水暖器材的经营者,能够辨别其所销售的专利侵权物侵害了孙俊义的涉案专利权,但其仍然销售专利侵权物。故乔泰达构成专��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孙俊义的损失和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根据涉案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地域范围较广、数量较多、主观过错较大等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的赔偿数额。根据乔泰达实施侵���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应当对乔泰达所应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系共同侵权,其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张泽辉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50万元。孙俊义关于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共同赔偿责任即已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在判定当事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需再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乔泰达没有参与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应对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孙俊义关于乔泰达与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孙俊��以其涉案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2013年10月10日期满为由,撤销关于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孙俊义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泰达赔偿原告孙俊义经济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泽辉对被告乔泰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泽辉赔偿原告孙俊义经济损失4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乔泰达、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泽辉共同负担50元,被告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泽辉共同负担8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征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代理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