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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交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春香与鞠洪玲、刘全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香,鞠洪玲,刘全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512-2号原告:宋春香。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鞠洪玲。被告:刘全诚。原告宋春香诉被告鞠洪玲、刘全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香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宋春香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