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春香与鞠洪玲、刘全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香,鞠洪玲,刘全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512-2号原告:宋春香。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鞠洪玲。被告:刘全诚。原告宋春香诉被告鞠洪玲、刘全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香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宋春香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