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贵英与张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英,张秀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张贵英,女,1930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张秀荣,女,1959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润鹏,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英与被告张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贵英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