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贵英与张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英,张秀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张贵英,女,1930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张秀荣,女,1959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润鹏,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英与被告张秀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贵英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